2005年12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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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建委原主任受贿判10年
陈海滨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日前,宁波市中级法院对原宁波市市政公用局局长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、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鸿兴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鸿兴有期徒刑10年,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张鸿兴在担任宁波市市政公用局局长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、宁波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为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市政一级资质(增项)申报,通途路—世纪大道Ⅰ标段、Ⅱ标段工程,宁波市药行街—柳汀街街景整治工程,鄞县高教园区体育馆工程,宁波城市中心商业广场Ⅰ标段工程招投标中谋取利益,并于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,先后非法收受龙元建设总经理赖野君送的人民币14万元和美元1万元。此外,张鸿兴还接受了浙江某建设公司5万元,并为其在工程招投标中谋取利益。
  法院认为,张鸿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